小王是一家私营企业行政岗位人员,一直从事后勤服务性质的工作,但是由于公司战略性发展策略的改变,公司把小王调到了业务销售部门,对此,小王很疑惑与不满,不仅是因为做销售不符合小王的职业要求,对于小王而言销售这份工作实在是太难做了;同时小王表示,公司有权利这样随意的调动员工的工作岗位吗?员工就没有协商拒绝的权利吗?
虽然努力的适应新岗位,但是无奈销售并不是人人都适合的,小王虽然经过了岗位培训,但是仍然有抵触感,不想做销售,未来的前途一片渺茫,面对被迫转岗没有了职业前景,只能辞职吗?这样看来员工就变得非常被动,究其原因,请问无条件被迫转岗,合理吗?
案例分析:
根据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能否变更职工岗位的问题,《劳动法》第十七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说明: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而变更劳动合同,须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若不能达成协议,则可按法定程序解除劳动合同;因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而变更、调整职工工作岗位,则属于用人单位的自主权。
由此可见,无条件被迫转岗是不合理的!员工转岗不是不可以,但是必须有条件,就是双方协商一致,如果无法做到这一点,也就是企业想让员工转岗,但是员工自己又不愿意,这种情况劳动者如何维权,建议:
1、要求企业履行劳动合同。员工入职后企业需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即时生效,任何一方都无权随意变更合同内容,这样员工就无需转岗了!
2、解除劳动关系。如果实在不适应或者不想去新岗位,那么就只好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经济补偿,一般情况,企业需根据劳动者的工作年限,每满1年支付其1个月的工资作为补偿。
劳动法是保障劳动者权益的重要法律依据,作为企业员工遭遇工作变动时,既要善用法律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当企业强迫你执行转岗时,不妨了解以上内容,合理的按照转岗程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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