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1998年受伤致残,被认定为工伤,且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8级伤残,伤愈后一直在原用人单位工作,现已达到60周岁,要办理退休手续,那么,他能否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呢?
评析:《工伤保险条例》第37条规定,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根据此条规定,只有在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合同的情况下,才可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因工伤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而终止劳动合同,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37条规定的情形。另外,从《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目的来看,用人单位向工伤职工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是对工伤职工丧失的劳动能力而影响就业的一种补偿,工伤职工在办理退休手续后已不具备再就业的法定条件,故工伤职工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不能享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张栋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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