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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级伤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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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3-02-06 16:06
    来源: 法律快车
    浏览次数:756

      核心内容:本文由法律快车劳动小编为你整理九级伤残的相关法律知识,包括九级伤残鉴定标准、伤残待遇、伤残赔偿。

      【阅读导航】

      一、九级伤残鉴定

      二、九级伤残待遇

      三、九级伤残赔偿

      【正文】

      一、九级伤残鉴定

      依据GB/T 16180-2006《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分级》

      九级工伤与职业病鉴定标准

      以下43种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九级工伤或职业病。

      (1)癫痫轻度;

      (2)颅骨缺损>=25平主厘米,无功能障碍;

      (3)脑子叶切除术后无功能障碍者;

      (4)第V对脑神经眼支及第Ⅳ对脑神经麻痹;

      (5)发际边缘瘢痕性秃发,需戴假发者;

      (6)鼻或同部有明显畸形或>3平方厘米的增生性瘢痕;

      (7)颈部瘢痕畸形;

      (8)全身瘢痕面积30%~39%;

      (9)鼻再造术后;

      (10)睑外翻、唇外翻植皮术后;

      (11)一眼矫正视力>=0.3另眼矫正视力>0.4;

      (12)双眼矫正视力等于0.5;

      (13)职业性(含放射性)及外伤性白内障Ⅲ期(或重度);

      (14)泪器损失,手术无法改进溢泪者;

      (15)双耳听力损失>=31Dbhl或一耳损失>=71Dbhl;

      (16)发声及言语不畅;

      (17)食管切除术后,进食正常者;

      (18)一耳或双耳廓缺损>1/5,<1/3;

      (19)铬鼻病有医疗依赖;

      (20)牙槽骨损伤长4cm,牙脱落4个以上;

      (21)二个以上横突骨折后遗腰痛;

      (22)三个节段性疹柱内固定术后;

      (23)脊椎压缩前缘高度<1/2者;

      (24)一拇指末节部分1/2缺失;

      (25)一手食指两节缺失;

      (26)一拇指指关节功能不全;

      (27)一足拇趾末节缺失;

      (28)除拇趾外其他二趾缺失;

      (29)除拇趾外其他二趾瘢痕畸形,功能不全;

      (30)足庶骨或跗骨骨折影响足弓者;

      (31)患肢外伤后一年仍持续存在下肢中度以上凹陷性水肿者;

      (32)骨折内固定手术,无功能障碍者;

      (33)心脏、大血管修补术;

      (34)心脏异物滞留或异物摘除术后;

      (35)肺修补术;

      (36)支气管成形术;

      (37)肺内异物滞留或异物摘除术后;

      (38)乳腺成形术后;

      (39)隔肌修补术后;

      (40)慢性隐匿型中毒性肾病;

      (41)子宫修补术后;

      (42)一侧卵巢部分切除;

      (43)阴道修补或成形术后。

    二、九级伤残待遇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三、九级伤残赔偿

      九级伤残具体的赔偿为按照当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收入标准赔偿四年的伤残赔偿金,(如是城镇户口就按城镇标准,如是农村户口就按农村标准);另外就是医药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及护理费等全部应由其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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