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我在现在的公司工作四年多,当时签下的劳动合同既没有法人签名,也没有盖公章,只有当时所属上司的签名,最糟糕的没有给我一份合同原件,目前只有一份复印件。工作这么多年来不停地委托转其他公司帮我买社保(没买公积金),每月工资是私人账号网转的。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如果我这份劳动合同成立,公司应支我4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但如果这份合同不成立,加上我这么复杂的劳动关系,合同无效,公司是否不用赔了?
劳动法顾问答复:
在多个单位之间如何认定与谁建立劳动关系是实践中经常遇见的一个难题。你的故事,正是这样一个很复杂的迷局。
通常情况下,认定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是最重要的一个依据。劳动合同是公司与员工双方盖章签字的法律文书,等于双方认可互为劳动合同权利义务主体。
你曾经签署过一份劳动合同,但是公司却没有盖章。你交了合同后,手上也没有劳动合同正本。所以,劳动关系属于哪家公司这个问题,主动权等于在公司一方。如果老板拿他旗下任何一家的公司章盖在你这份合同上,你就与那家公司有了劳动关系。不过,劳动关系的存续期间不因为你缴社保的公司变化而中断,而是按照你这四年多为公司工作的年限来算的。这一点还是令人宽慰的。
如果公司不愿意再拿出劳动合同,你的形势就相对复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5年发布的《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中规定:没有劳动合同的前提下,只要有以下三种情况的,则员工与这家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根据这三条标准,你需要明确,自己的工作倒底是哪家公司的业务,你遵守哪家公司的制度,你受哪家公司管理。根据这几个问题答案,来判断你的劳动关系是哪个单位。
一般来说,实践中最有效的是依据业务来判断。你可以将你工作中的一些资料作为证据,证明你在为这家单位提供劳动。比如:业务合同、采购合同、名片等等。这些东西都只要复印件即可,不影响你工作的完成,对你自己就有了保障。
至于你问的经济补偿,只有涉及到离职时才有。如果你手上这份劳动合同的期限到期了,公司不与你续约,要你离职,此时就可以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但是公司没让你离职,而是继续做,这时并不涉及经济补偿金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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