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我一直在邮政货运公司上班,但是最近我们的运输线路被个人承包了,暂时没有活干,公司就发布了‘停职留薪’的说法,每个月仅有1千块钱的生活补贴,还不够自己吃饭,怎么养家?请问停职留薪是什么意思?相关劳动法规定是怎么解释的呢”?司机王先生
劳动法规定:
首先,停职留薪是什么意思
停薪留职指劳动关系不终止的情形下,用人单位允许生产或工作上不需要的多余人员离职,并停发工资的劳动法律行为。他一般由用人单位与职工签定停薪留职合同,具体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
《劳动人事部、国家经委关于企业职工要求“停薪留职”问题的通知》(一九八三年六月十一日)规定指出“凡是企业不需要的富余职工,可以允许‘停薪留职’”,“‘停薪留职’期间,不升级,不享受各种津贴、补贴和劳保福利待遇。”
其次,停薪留职适用的对象。
根据《关于企业职工要求“停薪留职”问题的补充通知》(以下简称《补充通知》),停薪留职的职工,是指国营企业富余的固定制职工。
再次,停薪留职职工的待遇。
根据《通知》第三、四条规定,停薪留职期间,不升级,不享受各种津贴、补贴和各种劳保福利待遇。从事其他有收入的劳动时,原则上应按月向原企业缴纳社会保险基金,其数额一般不低于本人原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二十。
最后,停薪留职的办理程序。
从《关于企业职工要求“停薪留职”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关于企业职工要求“停薪留职”问题的补充通知》的标题来看,皆为“职工要求”,所以,提出停薪留职的只能是职工,而不应是企业。《通知》第五条更明确规定“职工要求停薪留职,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单位行政领导同意后签定“停薪留职”的协议书,并报企业主管部门和当地劳动人事部门备案。
所以本案中,邮政企业单位主动提出停薪留职的做法,已违背了劳动法规定。同时停薪留职只适用于原固定制员工,不适用于劳动合同制员工。因为在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企业中,约束企业与员工的主要是双方签定的劳动合同,双方约定有明确的劳动合同期限、工资报酬等,若合同未到期而与员工签定停薪留职合同,是对先前约定之劳动合同期限的违反,企业提供工作条件、支付报酬的义务也得不到履行,是对员工权益的根本侵犯。
因此,在本案中,企业与员工签定之停薪留职合同,在非劳动者自愿要求的情形下,应属免除企业责任、排除劳动者主要权利的行为,同时涉嫌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为无效合同,企业应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中所负义务,同时劳动执法部门应加强此方面的监管。
对于劳动者应该积极争取自己的权利,可以通过劳动仲裁诉讼等方式要求企业给予“停职留薪”造成的经济补偿金等损失,或跳槽重新为自己选择一个好东家,远离这种不厚道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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