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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约定期间刚过一半就撵人 单位却认劳务关系没做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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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3-02-09 15:32
    浏览次数:771

    “说好了让我在这干一年,可是刚干了大半年,就想办法撵我走。”昨天上午,在某医院做保安的老吴致电本报反映了最近让他头疼的事:“半年来,我每天工作12小时,没有节假日,不给加班费……找他们评理,竟被一句‘我们签的是劳务合同,并非劳动合同,这样做没错’就给顶了回来。”

      53岁的老吴是外地农民,去年经人介绍和一家保安公司签了协议,约定他在某医院做保安,期限是一年。“难道就因为协议名称的一个字不同,我就不是他们的员工了?我加班就白干了?我的权利就没法维护了?” 电话中老吴越说越激动,“你告诉我,这劳务合同和劳动合同究竟有啥区别?有没有法律来管它……”

      当记者问他是否有相应证据时,他说没有,随后就挂断了电话。带着老吴的困惑,记者当即咨询了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及有关法律人士。

      困惑1:劳务合同劳动合同咋区别?

      市法律援助中心一位工作人员称,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劳务合同是指一切与提供活劳动服务有关的协议,实践中一般指雇佣合同。

      劳动合同的双方主体间不仅存在财产关系即经济关系,还存在着人身关系,劳动者除提供劳动之外,还要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服从其安排,遵守其规章制度等,成为用人单位的内部职工。但劳务合同的双方主体之间只存在财产关系,即经济关系,彼此之间无从属性,劳动者提供劳务服务,用人单位支付劳务报酬,各自独立、地位平等。

      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除获得工资报酬外,还有保险、福利待遇等;而劳务关系中的劳动者,一般只获得劳动报酬。

      困惑2:本案双方合同性质咋认定?

      常年致力于劳动法律法规研究的王兰胜律师表示,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劳动关系是指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体经济组织(统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个人之间,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工作,成为用人单位的成员,从用人单位领取报酬和受劳动保护所产生的法律关系。而劳务关系却是劳动者与用工者根据口头或书面约定,由劳动者向用工者提供一次性的或者是特定的劳动服务,用工者依约向劳动者支付劳务报酬的一种有偿服务的法律关系。

      随着我国经济的迅猛发展,公民的社会活动也多种多样,参与到社会经济活动中的方式也不尽相同,有些是劳动关系,有些则是劳务关系;怎么样确认是劳动关系呢?劳动合同和工资,是确认劳动关系的法律要件;在实践中,是否领取工资,对于一个按劳取酬的劳动者来说,考勤是其获得报酬的前提,工资收入则是其主要工作目的和人生价值的最直接体现。工资既是按劳取酬的结果,也是作为一个自然人的劳动被认可并定价的结果。

      困惑3:若情况属实老吴咋维权?

      针对老吴该如何维权的问题,王兰胜律师指出,打官司就是打证据。“谁主张,谁举证”是民法上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原则。在劳动纠纷领域,劳动关系的举证责任是劳动者,由于老吴与用人单位之间仅有口头约定,要想维权,就要在诉讼技巧上下功夫。第一步,老吴应在用人单位所在区县劳动监察部门投诉举报用人单位拖欠工资,劳动监察部门调查核实后会在几个工作日内,要求用人单位提供考勤记录,并制作调查笔录。然后,他可根据由劳动监察部门制作的调查笔录及用人单位提供的考勤记录向用人单位所在区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主张其与保安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并进而主张其他劳动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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