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是一名公司职员,2013年2月份入职,签订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8月份我想提出辞职,但是单位找我要违约金,请问是否合法?
答:依照《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决定》(主席令第73号[2012])文件规定,单位可以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的情形只有两种。
一是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综上所述,如果劳动者不存在上述两种情形,单位不应向职工收取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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