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说江某是公司副总经理,就是一般的工作人员,他让我替缴一次电话费,我也不会拒绝。”读者魏小婷昨天致电本报说:“但是,在我为江某办事被摩托车撞伤后,我不仅遇到了两个难题,而且看到了人情冷暖,也长了一些法律知识。”
魏小婷是某公司的文员。3个月前,公司副总经理江某在上班时,让她为其私人手机缴纳话费,她没有多想便答应了。不料,在她离岗前往缴费大厅途中,却因他人驾驶的摩托车闯红灯而被撞伤,先后花去2万多元医疗费用。
由于摩托车驾驶人已经逃逸,魏小婷便要求公司给予其工伤赔偿,但遭到拒绝。公司的理由是,她所受伤害与本职工作毫无关系。
回过头来,她只能要求江某承担责任。而江某认为魏小婷所受伤害直接来自摩托车驾驶人,她不该找他索要赔偿。更何况,魏小婷为他服务的价值远远低于向他索要的赔偿。一时间,她不知道该怎么办了?
经咨询后,她才知道自己虽在工作期间受伤,但所受伤害地点不是在公司,且与本职工作没有任何关联,不属于工伤,无权享受工伤待遇。不过,她可以要求江某赔偿损失。
《侵权责任法》第35条规定:“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4条也指出:“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
由此来看,由于江某没有拒绝魏小婷帮工反而要求其为他缴纳话费、该伤害又发生在“帮工”期间、且当事人没有重大过失,故江某已经具备承担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且不得以帮工人提供劳动所创造的价值及被帮工人所获得的收益为依据,将价值、利益与所应承担的责任划等号。不过,其只能在承担责任之后再向摩托车驾驶人追偿。
目前,江某已经同意支付大部分医药费。如果魏小婷要求其全额支付医药费,而其又拒绝,可直接起诉请求法院判令其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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