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使用帮助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欢迎访问劳动争议调解网,您可以  填写调解诉求 | 咨询帮忙 
    您的位置:首页  >  劳动新闻列表  >  新闻详细内容

    履行离职通知义务要求经济补偿获支持

    0
    发布时间:2023-02-09 14:13
    浏览次数:566

    2009年5月8日,高某到日照开发区某汽车加工有限公司外观检查车间工作。2013年7月26日,高某以公司未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为由向其邮递送达了解除劳动关系申请。7月28日,高某离开汽车加工公司。同时,他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该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12600元。

       仲裁委经审理认为,《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用人单位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情形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第47条规定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高某以公司未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要求解除劳动合同,且向公司邮递送达解除劳动合同申请,符合要求企业支付经济补偿的法定条件。汽车加工公司虽辩称高某的行为给公司造成了损失,但未举证证明,依法由其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最后,仲裁委根据高某提供的证据,裁决汽车加工公司支付高某经济补偿10840元。



    了解更多法律法规,请登录我们的公益维权网站: 劳动争议调解网:http://www.ldzytj.com; 关注:微信公众号:ldzytj  微信小程序:劳动争议网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来自互联网,我们对文中观点保持中立,版权归作者所有,如无意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删除。尊重版权,转载请注明作者及来源!


    【免责声明】“劳动争议调解网”对转载、分享的内容、陈述、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对所包含内容的准确性、可靠性或完善性提供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仅供读者参考,并请承担全部责任。




    维权指南 | 法律说明 | 人才招聘 | 企业风险防控 | 联系方式 | 合作律所 | 关于我们 

    福建议和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主办      劳动争议调解网 承办
    服务热线:0591-83738110   83768110    微信公众平台:ldzytj
    服务地址:福州市仓山区汇创名居2期45幢
    未经ldzytj.com同意,不得转载本网站之所有信息及作品
    ICP备案序号:闽ICP备19023355号-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