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是某涂料厂的职工,企业效益不算很差,张某一年也能拿到25000多元的收入,平均下来,每个月也有2000多元。去年,厂里体检时,检查出张某得了乙型肝炎,医生建议他马上住院治疗。张某便向厂里打了报告,申请休病假。厂里二话没说就批准了。按规定,张某有一年的医疗期。在这一期间,张某的病假工资一直由其妻子代领。
一年后,张某痊愈出院,一看工资条,单位每个月给他的工资只有900元。张某想不通,当地最低的工资标准都有1100元,单位却只给了他900元。他生病了,企业本应该给他照顾,可现在就连最低工资标准都没有达到。他找到厂领导说:“你们给我的工资怎么就这么点。连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都没有达到,你们太欺负人了吧。”厂领导却说:“你又没有上班,凭什么给你钱,这900元都是厂里出于照顾职工,白给你的,还什么最低工资标准。”张某很生气,觉得自己辛辛苦苦这么多年,为厂里的繁荣做了不少贡献,到头来生病住个院,却连最低工资标准都拿不到。一气之下,他向当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
在这一起工资争议中,张某是值得同情的。但是同情并不同于法律。从法律角度讲,涂料厂的做法是没有违法的。
其一,《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义务而设定的保护条款。也就是说,最低工资标准的执行需要劳动者为用人单位提供了正常的劳动。本案中,张某住院治疗,显然没有为涂料厂提供正常的劳动,因此,厂里没有按最低工资标准为其支付工资,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其二,最低工资标准和最低生活保障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张某因生病而生活暂时困难,涂料厂应视情况给予适当的补助,张某本人也可以向厂里提出申请。但这和用人单位执行最低工资标准完全是两个不同性质的问题。职工在病休期间工资支付标准,国家也有相关规定。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9条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此案中,张某病休期间的工资是900元,高于了当地最低工资标准1100元的80%(880元),涂料厂这样支付张某病休期间的工资,是符合法律规定的。(高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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