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朱女士是一家科贸公司的办公室文员,今年3月底颈椎病复发,看病时医生为其开具了病假条,于是4月份她休了病假。5月15日发薪时,朱女士发现自己4月份的工资只有712元。她问财务为何这样少,对方说她应发工资本来是1824元,扣掉住房公积金、各项社保费后实发工资是712元。会计说:“扣掉的钱也是划到你个人账户上的,所以病假工资应该是1824元。”
采访时,朱女士拿出5张工资条给记者看。其中4张分别是今年2月、3月、5月、6月的,每月工资分别是三四千元。而4月份的工资条中,在“应发工资”一栏中是1824元,在最后“实发工资”项目里是712元。
按法律规定,病假工资应为个人工资的80%,最低也不能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2013年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为1400元,由此计算,病假工资底限应为1120元。按应发工资计算,朱女士的1824元已超过这一标准,但按实际领到的工资712元来看,远远低于1120元的底限。她很疑惑:病假工资不能低于1120元,是指应发工资还是实发工资呢?
【分析】
首先,对于员工而言,病假属于有薪假期。根据我国现行劳动法律、法规、政策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任何用人单位的职工因患病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用人单位应该根据职工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一定的医疗期。
医疗期的具体计算方法是:自职工病休之日起开始计算,在规定的时间内累计病休时间达到规定医疗期时限的视为医疗期满。连续病休的,其节假日按病休日计算。
其次,根据《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21条之规定,用人单位职工在休病假期间,支付给员工的病假工资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
根据《关于调整北京市2013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的规定,2013年度本市最低工资标准为1400元。劳动者个人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不能作为最低工资标准的组成部分,用人单位应按规定另行支付。这就是说,病假工资不能低于1120元是指实发工资,而非应发工资。
王兰胜律师介绍,针对朱女士的具体情况,因她在医疗期内,所以其4月份实际领到的病假工资净额应当不低于1400元的80%,即1120元。 现在她工资卡上的工资只有712元,显然是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如果朱女士对此工资额有异议,应当在法定仲裁时效内,到用人单位所在区县劳动行政部门投诉、举报,或直接去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相关链接】
医疗期,是指用人单位职工因患病停止工作治病时,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也就是患病职工的病假假期。
应发工资,也称为应得月工资或税前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正常提供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报酬。
实发工资,也称为实得工资或税后工资,是用人单位已扣除劳动者个人所得税和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需个人承担部分的月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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