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先生为讨回被单位拖欠的一年工资,聘请了一位律师进行劳动争议仲裁代理,双方签订了风险代理协议。协议约定:官司打赢后,张先生向律师支付获赔款项的50%作为风险代理费。此后,张先生有些后悔,遂来到当地法律援助中心询问,此风险代理合同是否有效。
评析:此风险代理合同无效。风险代理是指委托代理人与当事人之间的一种特殊委托诉讼代理,委托人先不予支付代理费,费用先由代理人预先垫付,案件执行后委托人按照执行到位债权的一定比例付给代理人作为报酬。如果败诉或者执行不能,代理人将得不到任何回报,无法收回预先垫付的费用;如果债权一旦执行到位,被代理人将按照约定的高额比例支付给代理人,对双方来讲都存在一定风险,所以称之为风险代理。《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规定,“办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案件时,委托人被告知政府指导价后仍要求实行风险代理的,律师事务所可以实行风险代理收费,但下列情形除外:(一)婚姻、继承案件;(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三)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抚恤金、救济金、工伤赔偿的;(四)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禁止刑事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国家赔偿案件以及群体性诉讼案件实行风险代理收费。”张先生属于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形,故双方签订的风险代理协议无效。另外,该办法还规定,实行风险代理收费,最高收费金额不得高于收费合同约定标的额的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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