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李某因工受伤在家休养,其工资一直由妻子代领。可去年年底到今年7月份,公司以不能代领等理由一直拖欠李某工资,至今未发放。无奈之下,李某申请辞职,让公司补发薪酬,并支付解除合同的经济补偿。公司却否认拖欠工资,表示如果李某拿不出公司拖欠工资的证据,一分钱都不给。因李某领工资都是从财务部签名领钱,手里没什么证据,一时不知如何是好,就来到当地司法所咨询。
工作人员了解情况后指出,李某因病让妻子代领工资,公司拒绝是不对的。法律规定,劳动者本人因故不能领取工资时,可由其亲属或委托他人代领;用人单位委托银行代发工资,必须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以及签字,并保存2年以上备查。因为发放工资的凭据完全由用人单位掌控,因此,单位负有举证已经发放工资的责任,否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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