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系日照某房地产有限公司女职工,2013年7月16日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生育保险待遇。经办人员审核资料后发现:王某的生育时间为2013年4月26日,但结婚登记时间为2013年7月4日。
经办人员认为,生育保险待遇的领取不仅需要申请人参加生育保险,并依法缴纳生育保险费,更重要的是其生育还须符合计划生育相关的法律、法规。未婚先育的做法违反了我国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及相关的地方法规,故未婚生育职工不仅不能要求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生育保险待遇,也不能向用人单位要求享受相关的生育保险待遇。经办人员遂以其未婚先育违反计划生育相关法律、法规,不符合生育保险待遇的申领条件为由,退回了申领人提供的所有申领资料。
了解更多法律法规,请登录我们的公益维权网站: 劳动争议调解网:http://www.ldzytj.com; 关注:微信公众号:ldzytj 微信小程序:劳动争议网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来自互联网,我们对文中观点保持中立,版权归作者所有,如无意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删除。尊重版权,转载请注明作者及来源!
【免责声明】“劳动争议调解网”对转载、分享的内容、陈述、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对所包含内容的准确性、可靠性或完善性提供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仅供读者参考,并请承担全部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