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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婚先育难享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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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3-02-08 11:52
    浏览次数:663

    王某系日照某房地产有限公司女职工,2013年7月16日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生育保险待遇。经办人员审核资料后发现:王某的生育时间为2013年4月26日,但结婚登记时间为2013年7月4日。

      经办人员认为,生育保险待遇的领取不仅需要申请人参加生育保险,并依法缴纳生育保险费,更重要的是其生育还须符合计划生育相关的法律、法规。未婚先育的做法违反了我国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及相关的地方法规,故未婚生育职工不仅不能要求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生育保险待遇,也不能向用人单位要求享受相关的生育保险待遇。经办人员遂以其未婚先育违反计划生育相关法律、法规,不符合生育保险待遇的申领条件为由,退回了申领人提供的所有申领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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