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使用帮助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欢迎访问劳动争议调解网,您可以  填写调解诉求 | 咨询帮忙 
    您的位置:首页  >  劳动新闻列表  >  新闻详细内容

    约定的最低工资因地而异

    0
    发布时间:2023-02-08 11:40
    来源: 法律快车
    浏览次数:556

    核心内容:劳动合同履行地与用人单位注册地不一致的,有关劳动者的最低工资标准、劳动保护、劳动条件、职业危害防护和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等事项,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以下由法律快车编辑为你介绍相关案例。
      案情介绍:
      小秀所在公司的注册地为北京。2013年4月,小秀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时,约定其工作地点为南昌市,报酬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一个月后,小秀发现自己所领取工资只有870元,而北京市的最低工资标准为每月不低于1260元。遂以公司发放错误为由,要求补偿差额。不料却被公司拒绝,理由是南昌市的最低工资标准的确是870元/月。申请劳动仲裁后,劳动仲裁委员会以劳动合同中并没有约定最低工资标准适用北京市的标准而驳回了小秀的请求。
      律师点评:
      劳动仲裁委员会所作出的仲裁并无不妥。《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指出:“劳动合同履行地与用人单位注册地不一致的,有关劳动者的最低工资标准、劳动保护、劳动条件、职业危害防护和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等事项,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标准高于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标准,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按照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的,从其约定。”正因为小秀与公司所签劳动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按照北京市的标准,决定了小秀的最低工资只能依照合同履行地即南昌市的标准发放。





    了解更多法律法规,请登录我们的公益维权网站: 劳动争议调解网:http://www.ldzytj.com; 关注:微信公众号:ldzytj  微信小程序:劳动争议网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来自互联网,我们对文中观点保持中立,版权归作者所有,如无意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删除。尊重版权,转载请注明作者及来源!


    【免责声明】“劳动争议调解网”对转载、分享的内容、陈述、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对所包含内容的准确性、可靠性或完善性提供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仅供读者参考,并请承担全部责任。



    维权指南 | 法律说明 | 人才招聘 | 企业风险防控 | 联系方式 | 合作律所 | 关于我们 

    福建议和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主办      劳动争议调解网 承办
    服务热线:0591-83738110   83768110    微信公众平台:ldzytj
    服务地址:福州市仓山区汇创名居2期45幢
    未经ldzytj.com同意,不得转载本网站之所有信息及作品
    ICP备案序号:闽ICP备19023355号-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