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后一份合同到期后,张某在淀粉公司工作就有10个年头了。去年5月20日,在劳动合同到期前的1个月,张某向公司提出了申请,要求在合同期满后,与公司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未收到公司答复后,张某于6月10日再次向公司提出相同的要求。6月14日,淀粉公司书面通知张某劳动合同到期后不再续订劳动合同。6月18日起,张某即不被允许进入公司,张某于是诉至当地劳动仲裁部门。仲裁委审理后作出裁决,淀粉公司与张某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淀粉公司不服,向法院起诉。
庭审中,淀粉公司诉称,《劳动合同法》规定,订立劳动合同的前置条件是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和诚实信用原则,故公司有权不续签劳动合同。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4条第(1)项的规定,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的,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即在劳动者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要求的情况下无需双方合意。法院遂判决:淀粉公司与张某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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