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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西省吉水县法院发布2个劳动争议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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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5-05-13 09:47
    浏览次数:1000

    “五一”国际劳动节来临之际,吉水县人民法院发布劳动争议典型案例,旨在通过“以案释法”“以案明理”,依法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切实支持用人单位依法规范用工,推动劳动人事争议实质化解,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案例一:不存在劳动关系的情况下,用工单位是否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原告杨兴国与被告江西宏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原、被告均为化名)


    原告杨兴国在被告建筑公司承包的项目中从事砼浇筑工作,由于砂车支撑脚下陷倾斜,导致正在施工作业的原告右脚等多次被天泵软管与弯头相接处压伤。经吉水县人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原告伤残九级,停工留薪6个月。宏远建筑公司以杨兴国已经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双方不存在建立劳动关系,不予支付停工留薪工资。杨兴国诉至吉水法院,要求建筑公司支付停工留薪工资。

    该案的关键争议在于不存在劳动关系的情况下,用工单位是否承担工伤保险责任。根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千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劳动者发生工伤事故时,应由违法分包的用工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该用工主体责任不以劳动关系的成立为前提。故宏远建筑公司辩称双方因不存在劳动关系不需支付相关工伤保险待遇的辩称意见,法院不予采信,依法判决:宏远建筑公司支付杨兴国停工留薪期工资25494元。

    该案例清晰展现了在特殊用工场景下,即便不存在传统意义上的劳动关系,违法分包的用工单位仍需对劳动者的工伤承担责任。这对于规范建筑行业等领域的用工秩序,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具有重要的示范意义。




    案例二:挂靠关系中的工伤责任谁承担?

    ——原告刘怀山与被告大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原、被告均为化名)


    原告刘怀山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从某区装载石粉至某县搅拌站,因操作不当导致车辆侧翻,造成车辆受损及其本人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但刘怀山并非直接与被告大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具有劳动关系,而是受雇于车辆实际所有人彭大海(化名)。彭大海将车辆挂靠于大运公司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大运公司提供代为购买车辆保险、年检、年审等服务,按照每月每车100元的标准向彭大海收取服务费。事故发生后,大运公司以刘怀山与大运公司没有任何劳动关系,拒绝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刘怀山遂诉至吉水法院,要求大运公司支付赔偿金。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大运公司是否应当承担刘怀山的工伤保险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个人挂靠其他单位对外经营,其聘用的人员因工伤亡的,被挂靠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本案中,彭大海将重型半挂牵引车挂靠在大运公司对外经营,刘怀山受彭大海聘请从事驾驶员职务,并因工受伤,故大运公司应向彭大海支付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故大运公司关于其不承担本案工伤保险责任的辩称意见,法院不予支持,依法判决:大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支付刘怀山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等合计13万元。

    该案例明确了在车辆挂靠经营模式下,被挂靠单位对聘用人员工伤应承担的责任,为处理类似劳动争议案件提供了清晰的裁判指引,对于规范运输行业用工、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来        源 :吉水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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