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五一” 国际劳动节来临之际,昭阳区人民法院选取典型劳动争议案例,聚焦近年来多发的用工纠纷,通过司法裁判明晰法律边界,为劳动者依法维权和用人单位规范用工提供指引,助力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一、某公司诉许某劳动争议纠纷案
—— 降低劳动条件续订劳动合同 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二、陈某诉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劳动合同案
——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应支付二倍工资
三、张某与某餐饮公司劳动争议案
——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一、某公司诉许某劳动争议纠纷案
—— 用工方降低劳动条件续订劳动合同 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基本案情】
许某于2021年8月24日至2023年9月28日在某公司处上班,合同期限为两年,职务为董事长,合同期限届满后,某公司召开会议同意许某续签合同一年,职务调整为总经理,许某不同意该合同内容未与某公司续签合同,于2023年9月28日离开某公司,之后就再没有为某公司提供过劳动。许某以降低劳动合同条件向昭通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仲裁裁决支持了许某的请求。该公司不服该仲裁裁决,提起诉讼。
【裁判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若劳动合同到期,用人单位不续签,或降低条件续签导致劳动者拒绝,则需支付经济补偿。许某与该公司的合同到期后,该公司召开会议同意许某续签合同一年,职务调整为总经理,许某不同意该合同内容未与该公司续签合同,该公司降低了合同条件,致使双方的合同终止,依照上述法律规定,该公司应当向许某支付经济补偿金。故对该公司认为其不应支付许某经济补偿金的主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典型意义】
在劳动合同到期后续签时,如果用人单位降低合同约定的条件,劳动者有权拒绝续签合同并要求经济补偿。这种情况下的典型意义在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确保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续签过程中不会因用人单位的不公平条件而受到不利影响。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如果用人单位在续签时未能维持或提高原劳动合同约定的条件,劳动者有权拒绝续签,并且用人单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
二、陈某诉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劳动合同案
——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应支付二倍工资
【基本案情】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用人单位负有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义务,某酒店未能证明双方在陈某离职前已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某酒店公司应向陈某支付2024年10月1日至2024年11月30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
【典型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此项惩罚性制度的设计,在私法救济中注入社会法干预功能,凭借惩戒的强制力,倒逼用人单位完善管理,有力保障了处于弱者一方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二章第四条规定:“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一)计时工资;(二)计件工资;(三)奖金;(四)津贴和补贴;(五)加班加点工资;(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三、张某与某餐饮公司劳动争议案
——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基本案情】
张某系某餐饮公司员工,2024年国庆节假期期间,公司安排张某2024年10月1日至3日上班, 张某按照要求出勤。2025年1月,张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餐饮公司支付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仲裁委驳回了张某的仲裁请求。张某不服裁决结果,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考勤表能够证明张某2024年10月1日至3日均是上班,因此张某主张的加班事实成立。10月1日至3日属于法定节假日加班,该餐饮公司应当向张某支付300%的加班工资。
【典型意义】
劳动者享有休息休假的权利,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充分尊重和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不得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经过劳动者同意安排其加班的,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加班工资。劳动者在自己的休息休假权利受到侵犯时,也要积极维权,依法主张加班工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