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7月,王某应聘到某公司工作,岗位为流水线工人。2013年9月,在公布国庆节值班表时,因王某认为班长李某没有安排自己在国庆节值班,无法拿到法定的“三薪”加班费,于9月16日找到李某理论。王某与李某发生争执,王某出手将李某打倒在地。后公司认为王某在工作期间打伤同事,行为恶劣,给公司造成了严重影响,于2013年9月29日以王某违反公司管理制度为由将其辞退。为此,王某将所在公司诉至法院,认为公司无故解除劳动合同,索要各项经济补偿共计49500元。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与其所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员工应严格遵守公司制定的规章制度,公司可依据本单位规章制度给予相应处罚,甚至解除合同。王某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是事实,公司不存在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法院遂判决驳回了王某的诉讼请求。
评析:《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2款规定,因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而在其后关于用人单位需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的相关规定中,因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导致遭到解约的劳动者,并不在有权得到经济补偿的范围之内。本案中,王某因工作上的异议在工作时间打伤同事,公司依据“规章制度”辞退王某的行为,不属于“无故辞退”,故王某无权要求公司向其支付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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