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某诉某科技公司确认劳动关系、支付未签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案
吕某称其于2012年1月入职某科技公司,担任中央大客户经理,并于2012年4月离职。在职期间公司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未向其支付工资。公司则否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为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吕某提交了多封电子邮件,邮件中包含通讯录、中央大客户部销售周报、业务费用报销明细等内容。公司对电子邮件的真实性均不予认可,并表示邮件中涉及的人员也均非公司员工。为了解相关情况,承办法官与吕某一同前往公司进行实地调查。到达公司时,前台工作人员主动向吕某打招呼并称“吕总”;吕某指认此工作人员即为邮件中涉及人员,该工作人员亦认可。法院又向工商行政部门调查核实公司的董事会及监事会情况,查明:电子邮件中涉及的人员分别为公司经理、董事、监事。
法院认为,吕某为证明其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提供了工作邮箱往来电子邮件等证据,而法院进行的实地调查以及向工商部门调取的证据,较为充分地佐证吕某的主张。公司虽对吕某提交的证据不予认可,但未提供相反证据予以反驳,且公司主张相关人员均非公司员工,与法院实地调查所核实到的事实及向工商部门调取的证据相矛盾。最终,法院采信了吕某的主张,确认吕某与公司在2012年1月至4月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并判令公司向吕某支付工资、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
本案因企业劳动管理不规范而引发,案件中涉及的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问题是目前劳动争议领域非常普遍的争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明确规定,建立劳动关系,至迟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该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十分严重,不仅需要按照用人单位应当正常支付的工资标准向劳动者再行支付一倍工资,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如果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仍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即可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关于二倍工资适用的时效问题,因增加的一倍工资属于惩罚性赔偿部分,不属于劳动报酬,应当适用一年的时效,时效从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起向前计算一年,实际给付的二倍工资不超过十二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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