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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给车辆挂靠者打工受伤谁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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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3-02-06 10:45
    浏览次数:2563

       董某是位货车驾驶员,薛某拥有一辆危险品车辆,主要运输液化气。2014年3月28日,薛某雇佣董某驾驶该危险品车辆跑运输。2014年5月,薛某将自己的危险品车辆挂靠在一家物流公司名下,并与物流公司签订了《车辆挂靠协议书》,挂靠时间自2014年5月19日至2016年5月18日。挂靠车辆车门上均喷有物流公司的名称,董某的驾驶证及押运证上服务单位处均盖有物流公司名称的印章。2015年3月16日,董某驾驶二轮摩托车在交接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董某受伤住院,交警部门认定董某对事故承担次要责任。董某受伤后,其医疗费一直无人愿意支付,车辆挂靠人薛某认为自己车辆挂靠在物流公司名下,应当由物流公司负责赔偿;物流公司则认为,薛某是车辆的实际购买者、运行所有者和受益者,董某的工作并非由物流公司指派,工资也并非由物流公司支付,物流公司与董某之间不存在任何关系,董某的伤害应当由薛某负责。请问,董某究竟该向谁主张权利? 

      董某的伤害构成工伤,应当由被挂靠单位——物流公司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首先,董某的情形属于工伤。《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董某在交接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且本人只负事故次要责任,因此符合工伤认定条件。

      其次,工伤认定的前提是职工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因此,必须首先确认董某与物流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个人挂靠其他单位对外经营,其聘用的人员因工伤亡的,被挂靠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就是说,聘用人员在挂靠法律关系中因工伤亡的,其与被挂靠单位视为存在劳动关系。董某是车辆挂靠人薛某所聘用的驾驶员,物流公司为薛某车辆的被挂靠人,依照上述规定,董某与物流公司之间形成了劳动关系。如果物流公司不承认自己与董某存在劳动关系,董某应当申请劳动仲裁,对劳动仲裁裁决不服的还可以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自己与物流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最后,在劳动仲裁委或者法院作出董某与物流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的裁决或判决后,董某就可以持生效的仲裁裁决书或判决书直接向社保部门申请工伤认定。社保部门作出工伤认定后,董某就有权要求物流公司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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