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使用帮助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欢迎访问劳动争议调解网,您可以  填写调解诉求 | 咨询帮忙 
    您的位置:首页  >  劳动新闻列表  >  新闻详细内容

    公益性岗位辞退无经济补偿金

    0
    发布时间:2023-02-06 10:46
    来源: 找法网
    浏览次数:1987

    案例回顾:


      职工孙某系家庭就业困难人员,现年56岁,身体也不好,2011年4月1日被某区城管局安排进了公益性岗位工作(协管员),并签订了3年期限的劳动合同,工资1250元/月。2014年3月31日劳动合同期满后,城管局书面通知劳动合同到期后将不再续签。他对此亦无异议,但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城管局理应按他的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但城管局以他所在的岗位是公益性岗位为由,拒绝了他的要求。孙某对此不能理解,于2014年5月将城管局告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请求裁决城管局支付经济补偿3750元。劳动仲裁委收到孙某的仲裁申请书后,进行了立案前的劳动保障政策法规宣讲和释明,最终促成孙某撤回了仲裁申请结案。

    知识链接:


      公益性岗位是当地人民政府使用财政资金提供公益性短期就业岗位,帮助那些通过市场竞争难以实现就业,譬如:年龄偏大、技能单一、城镇零就业家庭人员等困难人员的援助措施,而不是按照市场机制相互选择、协商一致后确定的劳动关系。


      鉴于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的确有其特殊性,对此,《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为安置就业困难人员提供的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的公益性岗位,其劳动合同不适用劳动合同法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及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


      本案中劳动仲裁部门对有关劳动法律、法规进行了耐心解释,解除了孙某心中的疑惑,使其主动撤回了仲裁申请。


      什么是公益性岗位


      所谓公益性就业岗位,指面向社区居民生活服务、机关企事业单位后勤保障和社区公共管理服务的就业岗位,以及清洁、绿化、社区保安、公共设施养护等就业岗位。


      凡由政府投资兴办的公益性岗位,要优先安置大龄就业困难人员,街道、社区要对大龄就业困难人员给予重点帮助。这项就业援助制度的对象是指大龄下岗失业困难人员,特指男性年满50周岁、女性年满40周岁,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国有及县以上集体企业下岗职工、关闭破产企业需要安置的人员、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1年以上的其他城镇失业人员(一些专家简称“4050”困难群体),要经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审核认定,并在领取的《再就业优惠证》上予以注明。并且各级政府都出台了相关政策,要求把下岗大龄失业人员作为就业援助的主要对象,提供即时岗位援助等多种帮助。


    了解更多法律法规,请登录我们的公益维权网站: 劳动争议调解网:http://www.ldzytj.com; 关注:微信公众号:ldzytj  微信小程序:劳动争议网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来自互联网,我们对文中观点保持中立,版权归作者所有,如无意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删除。尊重版权,转载请注明作者及来源!


    【免责声明】“劳动争议调解网”对转载、分享的内容、陈述、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对所包含内容的准确性、可靠性或完善性提供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仅供读者参考,并请承担全部责任。


    维权指南 | 法律说明 | 人才招聘 | 企业风险防控 | 联系方式 | 合作律所 | 关于我们 

    福建议和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主办      劳动争议调解网 承办
    服务热线:0591-83738110   83768110    微信公众平台:ldzytj
    服务地址:福州市仓山区汇创名居2期45幢
    未经ldzytj.com同意,不得转载本网站之所有信息及作品
    ICP备案序号:闽ICP备19023355号-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