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在搬运货物时砸伤脚,多次向单位提出申报工伤的要求,但单位直到几个月之后才为职工申报工伤,这医药费到底由谁承担?
据刘先生反映,3年前,他到一家公司仓库担任保管员。进公司时,经理就与他说好,保管员还要负责仓库的整理等工作。他没有异议,公司随即就与他签订了一年期的劳动合同,并在合同中约定每月工资3500元,加班费另计,社保费等都按规定缴纳。虽然仓管工作劳动强度不是特别大,但偶尔也会因刮擦受些小伤,这些他也就自己包扎一下了事。一年合同到期后,公司又主动与他续签了3年期的劳动合同。今年年初的一天,他在仓库整理货物时不慎被掉落的货物砸伤了脚,同事和主管很快就将他送到医院救治,当时医生诊断为骨折,同事还为他垫付了医药费。回家休养后,公司的经理、主管都上门看望慰问,他也向经理提出了申报工伤的要求。经理安慰道:“不用担心,工资什么的都不会少,申报工伤之事,公司也会考虑的。”此后,他安心在家养伤,每月工资也确实按时打到了他工资卡上,可是直到他康复去上班才得知,公司根本没有给他申报工伤。他只得催促公司,但经理表示,公司没有出过工伤事故,也不知道如何申报,所以还在研究之中。后在他的一再催促下,公司终于为他申报了工伤。之后的认定、鉴定都很顺利,可是等他的鉴定结果出来后,问题又来了。因为公司申报工伤晚了,他的相关治疗费用工伤保险基金不承担。他向公司交涉,公司表示,公司都按规定缴纳了工伤保险,怎么能让公司再承担工伤费用?要刘先生再去找社保部门。这几千元的医药费究竟该由谁来承担呢?刘先生不知所措了。
袁律师明确表示,该类情况是有法律规定的,刘先生不必为此担忧。他介绍说,《工伤保险条例》中对何时报、由谁报、谁受理以及责任由谁承担都有规定。首先,关于“何时报”“由谁报”的问题,《工伤保险条例》明确,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其次,“谁受理”的问题,《工伤保险条例》也明确了: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最后,关于因迟报工伤所造成的损失由谁承担的问题,《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袁律师为此提醒用人单位,职工一旦发生伤害事件,不管是否属于工伤,都应及时申报。若有关部门不认定工伤,这样就跟单位无关了,一旦认定,相关工伤费用也可由工伤保险基金来支付。若不申报、拖延申报,或者单方面认为不是工伤就不报,则将承担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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