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顾:
公司放假克扣工钱,12351解困
今年7月,小常被某餐饮公司聘为服务员并签订了试用合同。8月初,公司办公室进行装修,老板就给职工们放了11天假。当职工领到8月份的工资时,发现工资是按全勤来支付的,大家都很高兴。可没过几天,公司通知职工必须用休息日加班的形式补回这11天的假期。9月初,小常从公司辞了职,由于那11天假期还没来得及补,所以公司就扣除了她11天的工资1000元钱。
对此,小常心里很不是滋味。她觉得这11天假是公司因为装修统一放的,不应该扣工资。小常找公司负责人说理,对方称这是公司的规定。无奈,小常打电话给12351职工热线,咨询公司的这种做法是否合理?
12351职工热线的接线员告诉小常,我国法律规定:“非因劳动者本人原因造成用人单位停工、停业的,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提供正常劳动支付劳动者工资。”因此在小常的案件中,公司因装修停工,强制休息11天,公司应该照常支付放假职工的工资,要求职工日后补齐的做法是不合理的。这样,在12351职工热线的帮助下和公司“说理”,小常顺利地要回了被扣除的1000元工资。
律师分析:
非因劳动者原因停工不能扣工资
我国现行《宪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了劳动者的劳动权利和休息权利。同时,劳动者有劳动并获取报酬的权利,这除了体现在按劳取酬等一般规定中,还有一些特殊情况,比如非因劳动者的原因,造成劳动者无法实际进行劳动等情况。为了保障劳动者的劳动权利,劳动部1994年颁布的劳部发【1994】489号《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对于没有提供正常劳动超过一个支付周期的,《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也进行了更细致的规定。如:非因劳动者本人原因造成用人单位停工、停业的,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提供正常劳动支付劳动者工资。而所谓工资支付周期,根据相关规定,最长期限为一个月。
具体到本案,餐饮公司因为装修给职工们放了11天假,属于非因劳动者原因停工的情况,并且在一个支付周期内。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应该向职工足额支付当月的工资报酬。因此公司扣除小常的工资和强制要求职工必须用休息日补回假期的做法,是违反法律规定的。当然,职工同意的情况除外。
找法网小编提醒
劳动者被侵权可向工会求助
本案中,用人单位及时返还了小常被扣的1000元工资,这表明公司对自己的欠妥做法及时作出了补救。根据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由劳动保障部门责令用人单位全额支付劳动者应得工资;预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照相关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徐律师提醒,如果实际工作中发生了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事情,劳动者可以向工会组织寻求帮助,也可以直接到劳动仲裁委员会、劳动保障部门投诉或申请仲裁。如果有用人单位打的拖欠工资的欠条,劳动者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寻求司法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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