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要求与职工展某签订劳动合同,展某未置可否,单位未及时处理,直到1个半月后展某自动离职。展某要求原单位支付双倍工资,是否有法律依据呢?
展某于2010年5月20日到济南某汽车销售公司工作。2012年10月29日,销售公司与杨某签订合同,将销售公司名下所有财产作价转让给杨某。合同第5条约定:杨某如需要继续留用销售公司的职工,接管后,根据所需签订相关合同。2012年11月14日,杨某注册成立了新的汽车销售服务公司(下称服务公司)。15日,服务公司经研究,决定继续留用的职工中包括展某。展某接到服务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通知后,以对新成立的公司没有信心等为由,犹豫不决,后于12月26日明确拒绝签订劳动合同,并于月底自动离职。2013年2月21日,展某向济南市市中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要求服务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仲裁委裁决,服务公司向展某支付双倍工资差额1297元。服务公司不服,向市中区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认为:根据销售公司与杨某签订的买卖合同的约定,应该认定展某与服务公司建立了劳动关系。服务公司与展某建立劳动关系后,在要求展某签订劳动合同未果的情况下,应及时与展某解除劳动关系,但服务公司却没有采取任何措施,直至展某自动离职,故应按劳动合同法规定支付展某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据此,法院判决:驳回服务公司的诉讼请求。
了解更多法律法规,请登录我们的公益维权网站: 劳动争议调解网:http://www.ldzytj.com; 关注:微信公众号:ldzytj 微信小程序:劳动争议网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来自互联网,我们对文中观点保持中立,版权归作者所有,如无意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删除。尊重版权,转载请注明作者及来源!
【免责声明】“劳动争议调解网”对转载、分享的内容、陈述、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对所包含内容的准确性、可靠性或完善性提供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仅供读者参考,并请承担全部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