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回顾:
廖某于2014年9月23日入职某大酒店从事工程部维修工,2014年12月该酒店送廖某去参加电梯操作培训,培训费用由酒店承担,廖某经过培训取得了电梯安全操作证书,2015年5月24日该酒店解除廖某劳动合同,廖某要求酒店退回其被扣留的电梯证书,电梯安全操作证书应归谁所有?
律师说法: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因此,公司组织的电梯培训,取得的证书归员工个人。廖某可以向公司要求退回电梯安全操作证,如果公司不给,廖某可以向当地的劳动行政管理部门投诉,否则,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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