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2月14日,袁某因前一天晚上加了一个夜班,当天想休息一下。但是,带班的保安队长陈某不同意,以人手紧叫他接着上个白班。他提出上午犯困,精力不集中,怕误事,想换个下午班。于是,陈某同意了他的请求,并由自己替他盯了一个上午的班。
中午11点半,当陈某叫袁某换班时,睡意正酣的他以打搅他睡觉为由表示不满。同时,还以工作安排不合理、不让其挣节假日三薪为由与陈某发生争吵。陈某说:“你嫌工作不好可以走人。”袁某认为这是陈某有意刁难,回想起前一段时间的不愉快,他举手将陈某打倒在地。
公司认为袁某在工作期间打伤同事,其行为已经严重违犯规章制度,应当予以辞退。当天办完工作交接手续后,袁某以公司无故、非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各项经济补偿合计2.8万元。
庭审中,公司辩称,公司有规章制度并明确规定:员工不得在工作时间酗酒、斗殴以及其他严重扰乱公司秩序的行为,否则公司有权辞退。袁某殴打陈某的行为严重影响了公司办公秩序,辞退他是照章办事,故不同意其仲裁请求。
仲裁庭审理认为,袁某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员工应严格遵守公司规章制度,公司可依据本单位规章制度给予相应处罚,甚至解除合同。袁某因工作问题殴打同事,违反了公司规章制度。鉴于该公司不存在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故裁决驳回了袁某全部请求。
说法
《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2款规定,因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而在用人单位需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的相关规定中,明确指出因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被解除劳动关系者,无权得到经济补偿金。
结合本案,袁某因工作安排问题在工作时间打伤同事,公司依据规章制度将其辞退,不属于无故和违法辞退,故袁某无权要求公司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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