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2月,杨某承揽了高某的浴池工地装修工作。签订合同后,杨某雇佣了段某等人进行施工。工作中,段某摔伤头部,后被工友送往医院治疗,花费医疗费等2万余元。段某要求杨某、高某赔偿未果,将两人诉至无棣县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杨某与高某之间签订的是承揽合同,杨某与段某形成劳务关系。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的,提供劳务的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段某工作中没有尽到完全注意义务,应适当减轻杨某的责任。法院遂判决:高某不承担法律责任,杨某承担80%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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