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建筑公司与某装饰公司有多年合作关系,上个月,装修公司因工地差人,向建筑公司借两名员工去帮忙刮墙灰,其中一名鲁姓的员工在操作时从1.5米高的跳架上摔下来,造成两处骨折。就鲁某的工伤保险责任由谁承担的问题,装修公司和建筑公司两家发生争议。建筑公司认为,装修公司是受益人,鲁某在为其工作期间受伤,理应担责;而装饰公司认为,己方与鲁某不存在劳动关系,鲁某作为建筑公司的员工,理应由建筑公司承担工伤责任。请问,职工在被借调期间因工受伤,究竟应由哪个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工伤保险条例》第41条第2款规定:“职工被借调期间受到工伤事故伤害的,由原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原用人单位与借调单位可以约定补偿办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再次明确规定,单位指派到其他单位工作的职工因工伤亡的,指派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因此,无论是《工伤保险条例》,还是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都规定由原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本案中,鲁某是受建筑公司的指派到装饰公司工作,即借调。赵某被借调后,仍与建筑公司保持劳动关系,并没有另行与装饰公司建立劳动关系。而工伤保险是基于劳动关系而存在,因此,鲁某应当向建筑公司主张工伤保险待遇。当然,如果在鲁某被借调时,建筑公司已经与装饰公司就工伤保险责任约定有补偿协议,那么,建筑公司在承担责任后,有权按协议规定要求装饰公司给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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