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我在北京一家餐饮公司做大堂服务员。两年多前,经老乡介绍我来到该单位上班。因为公司包吃包住,我们这些服务员老家又都在外地,所以平常公司都不安排我们休息,周六、日也照常工作。
今年春节后我提出辞职,经理说招到人就放我。近日来了两个服务员,公司终于同意我离职了,但让我交1000元工服钱。我把工服洗干净交回去,但经理仍让我支付800元工服折旧费,请问公司这样做合理吗?
律师:如果您所在的公司要求在工作过程中必须使用工作服,则该工作服属于工作中应当具备的劳动条件,提供工作服就是公司的义务,公司应当无偿提供。另外,《劳动合同法》第9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由此来看,公司因您辞职而收取工服折旧费的做法是违反法律规定的,但是在您离开岗位时,公司可以要求您将公司发放的工作服交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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