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提出辞职,公司却迟迟不予批准,最终认定双方劳动关系解除。近日,某商贸公司诉王利(化名)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在新疆昌吉市人民法院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
王利因个人原因提前一个月向某商贸公司提出辞职申请,并提交了书面辞职报告,要求与该公司终止劳动关系。该公司一直未向王利作出答复,也未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王利为维护个人利益向昌吉州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解除与某商贸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昌吉州仲裁委裁决该公司与王利之间的劳动关系于2015年3月25日终止。该公司不服,诉至昌吉市人民法院。
法院受理后,对该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庭审中,某商贸公司诉称,其与王利之间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王利是该公司骨干,且获取并掌握了公司的很多技术和销售信息,如果王利离开公司,会给公司造成较大的损失。同时公司是军用服装加工厂家,生产技术参数有一定的保密性。基于上述理由,公司不同意王利辞职。
王利辩称:自己于1992年9月至今在该商贸公司工作,从未担任过高层职务。双方也从未签订过保密协议或竞业限制合同。王利于2014年11月9日向公司提交辞职报告,要求解除双方劳动关系,但公司至今未答复,所以公司的诉讼请求不合理且没有法律依据,请求法庭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本案中王利于2014年11月7日向某商贸有限公司提交了辞职报告,该行为是王利作出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单方意思表示,某商贸有限公司应在30日内作出答复,但该公司没有及时答复,应视为王利自提出辞职报告之日起第30日后有权随时解除劳动关系。但本案中王利于2015年3月25日向昌吉州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故法院认定双方劳动关系于2015年3月25日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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