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是济南某电子公司职工。2014年12月27日,李某干完活后,因家中有事提前半小时下班回家。回家途中,李某被一辆超速行驶的大货车撞成重伤。后经交警部门事故责任认定,李某不承担该事故主要责任。今年3月,苏某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李某所受伤害为工伤。因李某所在公司没有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不愿承担李某的工伤保险待遇,遂申请行政复议,后又向当地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工伤认定决定。
法院经审理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6项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工伤。李某发生事故当天提前半小时下班,属于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企业可以依据规章制度对职工作出相应处理。但工伤认定适用于无过错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条明确:“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只要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发生事故,符合法定条件的就应认定工伤,不能将违反单位劳动纪律等作为否定工伤的理由。
最终,法院驳回了该公司的主张。
了解更多法律法规,请登录我们的公益维权网站: 劳动争议调解网:http://www.ldzytj.com; 关注:微信公众号:ldzytj 微信小程序:劳动争议网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来自互联网,我们对文中观点保持中立,版权归作者所有,如无意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删除。尊重版权,转载请注明作者及来源!
【免责声明】“劳动争议调解网”对转载、分享的内容、陈述、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对所包含内容的准确性、可靠性或完善性提供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仅供读者参考,并请承担全部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