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使用帮助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欢迎访问劳动争议调解网,您可以  填写诉求 | 咨询帮忙 
    您的位置:首页  >  劳动新闻列表  >  新闻详细内容

    对劳动报酬支付与否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0
    发布时间:2023-02-06 10:55
    浏览次数:3009

     2011年5月17日,朱某到日照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担任管理经理,双方签订了为期4年的劳动合同。2014年11月10日,公司以朱某旷工为由将其辞退。朱某对辞退决定不服,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赔偿、补发劳动报酬共计6万元。

      仲裁委认为,《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6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用人单位作为劳资关系中的管理方,具备知悉职工出勤、报酬等用工信息的能力和便利。若劳动者因劳动报酬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的,用人单位须对此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公司一直强调朱某存在旷工行为,无需支付劳动报酬,但并未提供相应的证据。所以,公司应当对拖欠朱某劳动报酬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经调解,双方就相关报酬与补偿达成了一致意见,该公司支付朱某各项补偿共计2.5万元。



    了解更多法律法规,请登录我们的公益维权网站: 劳动争议调解网:http://www.ldzytj.com; 关注:微信公众号:ldzytj  微信小程序:劳动争议网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来自互联网,我们对文中观点保持中立,版权归作者所有,如无意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删除。尊重版权,转载请注明作者及来源!


    【免责声明】“劳动争议调解网”对转载、分享的内容、陈述、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对所包含内容的准确性、可靠性或完善性提供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仅供读者参考,并请承担全部责任。


    维权指南 | 法律说明 | 人才招聘 | 企业风险防控 | 联系方式 | 合作律所 | 关于我们 

    福建议和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主办      劳动争议调解网 承办
    服务热线:0591-83738110   83768110    微信公众平台:ldzytj
    服务地址:福州市仓山区汇创名居2期45幢
    未经ldzytj.com同意,不得转载本网站之所有信息及作品
    ICP备案序号:闽ICP备19023355号-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