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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员工打包米饭遭解雇被判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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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3-02-06 10:59
    浏览次数:3654

    因生病从公司打包两份米饭回宿舍,厨工刘阿姨被公司认定为盗窃并将她解雇。公司不愿支付任何经济补偿,刘阿姨提起劳动仲裁胜诉。公司不服,起诉至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近日,法院一审认定公司解雇违法,判令赔偿刘阿姨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6万余元。

      “2014年12月22日,因为身体不舒服,我就没在食堂吃饭,打包了两份米饭准备带到宿舍吃。在公司的例行检查时,发现我带的米饭并没有单位的《物品放行单》,认为属于擅自窃取公司财物,于是公司根据《员工手册》的有关规定把我开除了。”刘阿姨向《工人日报》记者回忆道。

      但刘阿姨认为,她每月向公司交纳伙食费,只是当日生病未赶上公司晚餐时间吃饭,下班后拿两份米饭回家不属于偷窃。“我只打包了两份米饭,且公司已经将米饭拿回,实际上并未给公司造成损害,因此公司将我解雇,明显处罚过重。”刘阿姨说。

      于是,她将公司诉至仲裁委。仲裁胜诉后,公司不服,起诉至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2015年6月,法院审理认为,刘阿姨生病的情况下,从公司打包两份米饭回去吃合乎情理,公司据此认定其构成盗窃公司财物并不适当,公司的行为构成违法解雇,应当支付相应的赔偿金。法院判令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6.1万元。

      记者注意到,近年来有关员工“捡拾东西不上交”或被公司认定“盗窃”而遭解雇的案例时有发生。就在2014年11月20日,《工人日报》曾报道,保洁员刘磊因为从超市仓库“拿”了一瓶不到10元钱的辣椒酱,违反了单位的《员工行为规范》,不仅丢掉了自己的工作,连辛辛苦苦干了20多天的工钱也拿不到了。

      后来,法庭审理认为,“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仲裁机构或者法院予以适当减少。刘磊签字的《员工行为规范》中关于私拿超市物品即扣除工资及奖金的约定明显过高,显失公平。”法院判决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刘磊工资1600元。

      对此,北京市道成律师事务所律师陈珊珊在接受《工人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目前,一些企业在制定内部规章时,随意性比较大,作出处罚决定也比较“任性”,这不仅侵害了员工的正当权益、伤害了员工情感,也损害了公司的形象,非常不可取。

      “从有利于管理和长远发展的角度出发,企业制定一些必要的规章制度,对员工的不当行为进行约束,也在情理之中。但是,企业制定的内部规章一定要以国家的法律为依据,并且要对员工尽到告知义务。即便是在处罚时,也要有充分、可靠的证据。否则,依据所谓的内部规章处罚员工就很有可能涉嫌侵权。”陈姗姗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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