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因买断被吊销营业执照后,是否应支付职工经济补偿呢?由谁支付呢?
尹某于1984年到济南某厂工作,因单位经营困难,自1996年起不再到单位上班。1999年,该厂与济南某公司签订产权交易合同书,约定由该公司以承担债务方式一次性买断该厂整体产权。2010年6月,该公司领取了该厂的土地、房屋补偿及相关企业搬迁、人员安置等各项费用1900万元。2012年1月5日,该厂被工商行政部门吊销营业执照。2013年9月10日,尹某申诉至济南市市中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求该厂和该公司支付经济补偿。仲裁委不予受理后,尹某诉至市中区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4条第5项规定,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劳动合同终止。第46条第6项和第47条规定,依照本法第44条第5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12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本案中,该厂于2012年1月5日被吊销营业执照,尹某与该厂的劳动关系依法终止,该厂依法应支付尹某12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因尹某多年未上班,其要求按终止劳动关系时的上年度,即2011年的济南市最低工资标准1100元为基数计算并无不当,该厂依法应支付尹某经济补偿13200元。该厂被吊销营业执照后,该公司虽接收了整体产权,但未对其依法进行清算,依法应在接受财产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据此,法院判决:该厂支付尹某经济补偿13200元,该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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