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某2012年7月应聘至济南某商贸公司,担任技术总监,双方签订了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前不久,公司换了新经理。新经理一上任就几乎把管理层的人员全换了,齐某也被列入裁员名单,准备解除劳动合同。齐某不服,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商贸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仲裁委经审理认为,《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合同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可以提前30日以书面通知形式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后解除劳动合同。劳动部《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解释:“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客观情况”是指发生不可抗力或出现致使劳动合同全部或者部分条款无法履行的其他情况,主要包括:企业迁移、企业改制、部门撤并、企业产品结构调整等。而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或法定代表人、企业内部承包、企业分立或被兼并等情况虽然属于客观情况发生了重大变化,但这些情况不会影响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35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最终,仲裁委支持了齐某的仲裁要求。
了解更多法律法规,请登录我们的公益维权网站: 劳动争议调解网:http://www.ldzytj.com; 关注:微信公众号:ldzytj 微信小程序:劳动争议网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来自互联网,我们对文中观点保持中立,版权归作者所有,如无意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删除。尊重版权,转载请注明作者及来源!
【免责声明】“劳动争议调解网”对转载、分享的内容、陈述、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对所包含内容的准确性、可靠性或完善性提供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仅供读者参考,并请承担全部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