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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工可以要求改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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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3-02-06 11:05
    来源: 劳动报
    浏览次数:3002

    我是一个有着二十多年工龄的老职工。年轻时总想着出去见世面,所以开始工作的十年一直在外地辗转。后来因为父母年老需照顾,我就回了上海,当时进了一家集团公司下属的分公司工作。2007年因经营结构调整,我们分公司被并到了其他公司,我就到了新公司工作,此后亦多次与新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去年年底,公司人事小王拿了几份合同到我们部门给我们这些差不多合同都将到期的人来签。因为正好有一批货要赶出来,我粗粗地看了一下,合同约定的报酬、岗位等主要条款和原来的基本一致,我就签了字。后来和同事聊天时,有人讲,像我们这种签过多次合同的老职工是应该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签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工作就有保障了。现在单位骗我们签固定期限的合同是欺负我们不懂法,合同是无效的。有两个同事就去找了人事,但人事部门讲合同是我们自愿签的,不同意改。那两个同事就吵了起来,后来还因为情绪过激受到了口头警告。我不懂法,不知道这样的劳动合同能改吗,不改对我会有什么损害吗?读者 杜先生


      无固定期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从目前的法律规定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订立分为协商订立、应当订立和视为订立三种情形。而应当订立的情形是指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符合上述三种情形的,只要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此时劳动者要求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除外。虽然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签订有一定的强制性,但其本质仍是合同。从法律规定亦不难看出,对于符合上述法定情形的,究竟订立何种期限的劳动合同,选择权在劳动者一方。劳动者选择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劳动者选择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律亦不禁止。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之时生效是合同的基本原理。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的劳动者一旦在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上签字确认,那么我们通常认为其对合同的期限已经做了选择,该合同对双方均有约束力,除非劳动者有证据证明该劳动合同的签订存在用人单位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等情形将导致劳动合同无效的。

      根据你所述,你已多次与所在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且你原所在单位系被合并进新单位。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因此,你在新旧单位工作的年限属于同一用人单位工作时间,应当连续计算。因此,无论从合同签订次数还是同一单位工作年限看,你均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但是由于你已经在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上签字确认,该合同已经生效,未经单位同意该合同的期限不能更改。而从你所述亦看不出存在用人单位欺骗、胁迫的情形。按照法律规定,国家的法律法规一经颁布实施,即视为所有人均已明知。劳动者应当是对自身利益最积极的关注者,对自己是否可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者应当明知,对法律不了解不能成为推翻已生效合同的理由。你也不用过分担心,因你本单位连续工作时间已满十年,该合同到期后,你仍可以提出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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