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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学生就业当心因劳动合同被“替代”而失去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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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3-02-06 11:07
    浏览次数:3985

    又是一年毕业季。走出象牙塔的大学生们虽然知道就业应当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许多人在面对用人单位以应聘登记表、录用通知书、工作证代替劳动合同时却不知所措,甚至对此存在的隐患一无所知。笔者收集的以下案例,或许能给正在找工作的你一些警示。

      以应聘登记表代替劳动合同,“被踢”后索赔遭驳回

      【案例】2014年6月1日,即将大学毕业的王小莉通过网上招聘信息,选中了一份心仪的工作,并马不停蹄地来到该公司。经过初试、复试,王小莉从近百名应聘者中脱颖而出,最终被公司看中,并让她填写了应聘登记表,作为彼此的书面劳动合同。王小莉随即一面向父母、好友通报这一好消息,一面返回学校处理毕业事宜,准备在公司给定的期限届满之前,再前往报到。岂料只过了三天,公司便打来电话,说取消对她的聘用。经王小莉百般请求,公司也是固执己见。“这不是忽悠人吗?怎么能随意出尔反尔?”王小莉一气之下,以公司非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诉请法院责令其承担赔偿责任。可法院却判决驳回了她的诉讼请求。

      【点评】法院的判决并无不当。虽然《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可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该规定是以存在劳动合同为前提,而本案的应聘登记表并不属于劳动合同。因为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应聘登记表只是用人单位了解应聘者基本情况的一种途径,也是应聘者根据用人单位要求对自己情况所作的报告,要真正确立劳动关系,还需就用工事宜达成合意并签订劳动合同。正是由于王小莉与公司之间并没有就劳动关系、权利义务的确立达成一致,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公司自然不存在解除劳动合同之说。

      用录用通知书代替劳动合同,“违约”后无从追究

      【案例】2014年6月21日,即将步出校门的大学生凌芳芳,收到了一家公司发出的录用通知书,其中不仅写明了凌芳芳的工作岗位、工作时间、合同期限、岗位要求,还明确了工资报酬、福利待遇。凌芳芳一下子便陶醉了,曾打电话给公司询问何时正式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公司表示录用通知书就是劳动合同,无需再签,只要凌芳芳在一个月内前往上班便可。一周后,公司却突然宣布录用通知书作废,并不顾凌芳芳的一再质询,拒绝给予任何解释。面对同学们对自己的羡慕甚至是妒忌,转眼间变成了讽刺、挖苦和嘲笑,忍无可忍的凌芳芳以公司之举构成违约为由,诉请法院判令公司继续履行合同。不料,法院却没有支持其诉讼请求。

      【点评】法院的判决无可厚非。凌芳芳的错误在于把公司的录用通知书当成了书面劳动合同。原来,录用通知书是用人单位想与特定的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单方意思表示。劳动者对此有权接受或拒绝,如果接受,应与用人单位签订正式的书面劳动合同;反之或未作答复,则录用通知书自然失效。同时,用人单位也可以在劳动者作出答复之前撤回通知。劳动合同可以包含录用通知书中的内容,也可以在双方协商一致后进行变更,甚至重新确立。劳动合同签订后,可以让录用通知书失效,也可以将其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继续有效。本案的关键在于,没有通过双方确认,将录取通知书转化为劳动合同,或者签订正式的书面劳动合同。

      拿单位工作证代替劳动合同,“工伤”后维权受阻

      【案例】虽然遍地开花地“海投”了应聘简历,但邱婷婷却一直没有收到任何录用通知。眼看着同学一个个上班而去,邱婷婷如同热锅上的蚂蚁。2014年7月4日,邱婷婷终于接到一家公司的录用电话,并饥不择食地前往。公司告诉邱婷婷,其只能根据邱婷婷推销产品价款的5%给予回扣,多则多给,少则少给,且不给予底薪及任何福利;市场与客源靠邱婷婷自行开拓和挖取,公司不对邱婷婷的具体工作进行管理、指挥、监督、考核;公司为方便邱婷婷工作,可以提供销售人员工作证,但不签订劳动合同。虽然条件有些苛刻,但邱婷婷还是接受了。岂料半个月后,邱婷婷在推销产品时遭遇车祸。而公司却拒绝给予任何工伤待遇。

      【点评】邱婷婷的确无法享受工伤待遇,因为认定工伤必须以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虽然《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二条第(二)项规定,“工作证”可以在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作为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参照凭证,但核心必须是“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可公司给予邱婷婷工作证,只是为了方便邱婷婷推销产品,并不具备劳动合同的功能,尤其是邱婷婷无需接受公司管理、指挥、监督、考核,则进一步说明邱婷婷只是公司销售业务的承揽者,彼此并不具备劳动关系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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