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能给员工提供高工资、高福利是很长面子的事,可是,王捷老师所在的那所在北京乃至全国都很有知名度的中小学培训学校却不这样认为。该校宁愿给王老师每月34120.24元报酬,但工资单只显示2500元。这是什么意思?有什么好处?
“这样做可以钻法律的空子。譬如,学校可以随时辞退一个高收入的教师,而不必支付高额经济补偿,甚至可能不给任何补偿。”6月20日,王老师告诉记者,“此外,对学校的最大好处是,以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缴社保,因数额小可以不缴个人所得税,所以,学校能省一大笔钱。至于另外的数万元薪酬,可以以劳务费的形式少缴一些税。”
月收入3.4万
却无工资纳税记录
王老师是黑龙江省尚志市人,1975年11月7日出生的他早已获得小教高级职称,是海淀区数学学科带头人,多次公开课获国家级一等奖。由此,该培训学校瞄上了他。
从2008年开始,他在该校教小学奥数。6年多来,他教的课受到家长和孩子的喜爱,很多学生从四年级开始一直跟他跟到六年级,甚至有些孩子为了跟他上课放弃了上超常班的机会。这些年中,他的学生多人在希望杯、迎春杯等杯赛中获奖,还有多人考入市重点中学实验班。
“我们学校是按课时费发工资的,小学三、四、五年级,标准课时费为税前656元/3小时,绩效奖金基数164元/3小时。小学六年级的标准课时为税前736元/3小时,绩效奖金184元/3小时。”王老师说,他的标准课时费为固定值,是对应常规15人/班的标准课时费。当学生人数大于15人时,他的课时费为,标准课时费+多出来的人数乘以20。这样,他的课时费是900元/3小时,月收入3.4万元左右。
2014年8月30日,在执教完暑假班后,学校未给任何书面理由,单方面在电话中告知他已被校方辞退。而此时,他已经整整在学校工作了6年半,当他查询自己的工资薪金纳税记录时,竟然发现自己在北京市没有任何记录,并且不知道自己为哪个单位提供了劳动?
一人签两合同
学校不惧员工告状
“能挣到别人3倍的工资,说明你的工作能力是优秀的。但是,学校为什么不用工作优秀的人呢?”记者问。
“学校通知我离职走人的理由是有家长投诉,说我在上课时当孩子面说‘关班’的事,影响了孩子学习的心情。”而此时,王老师和学校新签订的劳动合同才履行两个多月,距合同期满还有两年半时间。
“其实,学校辞退我的原因不是投诉,而是该教育集团北京分校近期处在非盈利状态,集团高层早就想辞退一些高工资的老师来弥补亏损。”王老师说,“我一人的课时费够给3个新老师发工资,学校为节约成本能不辞退我吗?”
王老师说,他想维权,但两份合同限制了他。
“天天钻研教学的我对法律很陌生,因不知道《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如何在我身上运用,我找到北京市劳动法专家、中闻律师事务所的沈斌倜律师进行咨询。”王老师说,沈律师从银行工资发放记录中发现,他的工资是两个不同的学校在同一个网点、同一时间分为两笔发放的。
之所以这样,是王老师分别与两个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和劳务协议。其一是与西城培训学校签订的劳动合同,发放的工资为2500元。而另一个则是与海淀培训学校签订的兼职教员授课协议,支付的是劳务费,数额是3万多元。
因此,对于王老师没有工资薪金收入纳税记载一事,西城培训学校说他的月工资是2500元,尚未达到工资薪金纳税起征点。海淀培训学校说,已经按照劳务报酬的方式为他缴纳了个人所得税。
“在学校工作这么久,所有老师都知道签订合同时是同一个人力资源的老师给我们办理,到集团培训时是同一个师训部,同一个学科部管理我们教师。到每个教学点上课时,没有海淀培训学校和西城培训学校之分,而且集团只有一个CEO。学校这样做,究竟是为什么?”王老师弄不清楚。
沈律师说,该集团这么做,被辞退的教师若申请仲裁,即使胜诉,依法赔偿的话基数也是每月按2500元计算。而公司签的劳务合同没有任何违规行为,不管老师每月工资多少都应该按劳务收入纳税。因此,该校才敢不提前通知就辞退老师,不担心成为被告。
两校共用一人
劳务用工当属无效
“我想继续上班,在西城培训学校说不通就找北京分校的庄校长。我提出看在以往工作的份上不要辞退我,哪怕让我少带几个班也行。但是,没得到同意。我问校长能不能给我开一张辞退信,没提前一月告知可不可以给我一定的经济赔偿?得到的答复是,一年辞退那么多老师都没有赔偿,辞退信也没有,只能去人力资源部签离职信。”王老师说,这几年他每年教100多个学生,为集团赚了1000多万元却落个这样的下场。
“与我签劳动合同和签授课协议的两个学校与集团是一回事,他们每月按2500元给我缴社保只开支几百元,如果按全额工资3万元作为缴费基数,学校须每月支出2000元。可是,这俩学校按3万多元劳务费每月平均扣除我6000元缴纳税款,这是违法无效的。我要讨回这35.9389万元劳务税。”王老师说,他想申请仲裁,集团法务还说学校没辞退他,是他自己辞职的。
从王老师2010年、2013年签订的两份劳动合同及授课协议看,西城、海淀培训学校在同一地点办公,从其劳动报酬由同一人员、在同一天、同一网点分两次给王老师支付报酬,这两学校系关联单位存在混同用工行为。沈律师说,由于王老师每周为海淀培训学校工作30小时以上,符合全日制用工的特征,加上有工资条、银行对账单及合影、荣誉证书等佐证,可以证明授课协议中约定的劳务用工当属无效。
“此前,海淀区法院曾判决混同用工单位所发待遇都是劳动者工资组成部分。鉴于该集团在全国多个省市建立分校,分校及教学点均为全资拥有的直营模式,所以,王老师可以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沈律师说,鉴于西城培训学校单方解除王老师的劳动关系且无合法依据,已经构成违法解除,其应当向王老师支付经济赔偿。
目前,王老师已接受律师建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要求学校返还所谓被代扣的劳务税、向其支付14个月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等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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