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生日期本是对一个人生命启程点的客观记载,关系到法定结婚、法定工作、干部退休等年龄的起点时间计算,是一项甚为严肃的事情。然而,庐江刘根(化名)的个人档案里,其出生日期却有4种不同的记载,并因此引发了争议。刘根认为自己并没有到法定的退休年龄,而庐江县人社局却认定今年3月他已到退休年龄。对此,刘根认为庐江县人社局损害了他的合法权利,遂将该局告上法庭。日前,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刘根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年龄出现“蹊跷” 莫名被退休?
刘根是庐江县某卫生院医生,1971年初中毕业后应征入伍,1976年3月退伍返乡被安置在一家卫生院当医生至今。3月17日,庐江县人社局以批复庐江县卫生局的形式对刘根作出自2012年3月起退休的决定。
刘根得知该决定后,认为自己在公安部门的户籍档案记载的出生日期是真实的,即1954年1月5日出生至2012年3月17日还不满60周岁,未到法定的退休年龄,庐江县人社局的决定损害其作为劳动者所享有的合法权利,遂于5月7日向庐江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县人社局的决定。
是否被退休 各执一词有说法
6月1日,庐江县人民法院一审开庭审理了该起案件。在庭审中,刘根称:“作为决定依据的个人档案中应征入伍登记表,不是其本人填写,且本人也不知情,记载的内容不是事实,不能作为认定日期的依据。应以身份证、户口簿、退伍证等相关证据记载的日期为准。”他还声称自己是工人身份,属劳动部门管理,有关干部退休政策不适用自己。对此,庐江县人社局辩称:经查阅刘根的档案,其既是聘用制干部,又是专业技术人员,两个身份都属于干部管理范畴。
法院认为,根据中组部和原人事部1991年联合制发的《全民所有制企业聘用制干部管理暂行规定》的规定,聘用制干部在聘期内纳入干部统计,按干部管理权限进行管理。按照原人事部的相关解释说明,干部岗位包括管理岗位和专业技术岗位。企业事业单位先履行聘用干部手续,才能聘用专业技术职务,不能直接从工人中聘用专业技术职务。因而,成为专业技术人员的前提就是干部身份。刘根于2001年被审批为聘用制干部,并于同年被聘用为专业技术职务即儿科主治医师。后政策调整不再使用“聘用制干部”称谓,没有办理续聘手续,但其一直在专业技术岗位直至退休的事实没有改变,应当按照专业技术岗位国家规定的条件办理退休手续。
四个出生日期 以哪个为准?
庐江县人民法院另外审理查明:在刘根的个人档案里,其出生日期有4种不同的记载(1952年2月、1953年10月、1954年1月和1955年12月)。其中,1970年12月填写的应征青年入伍登记表上的出生日期为1952年2月,早于1988年12月31日登记的户籍档案中记载的出生日期,是其档案中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按照中组部等三机关《关于认真做好干部出生日期管理工作的通知》第一条规定:“……档案记载与户籍登记不一致的,应当以干部档案和户籍档案中最先记载的出生日期为依据。”庐江县人社局认定,刘根出生日期为1952年出生,至2012年2月,年满60周岁,批复同意刘根退休的行为合乎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刘根主张的事实和理由不能成立。
据此,6月25日,庐江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刘根的诉讼请求。刘根不服,提出上诉。日前,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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