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某2004年到某机械工贸公司从事运输工作。2014年10月,马某满60周岁,达到了法定退休年龄。在是否支付经济补偿的问题上,马某与公司产生分歧。马某主张其在公司工作了10年,公司应支付10个月的经济补偿,而公司不予认可。马某遂向劳动保障部门进行咨询。
《劳动合同法》第44条规定,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1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了7种条件下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但该条中并不包含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而用人单位需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因此,马某的要求不可能得到法律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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