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8月,小田和某商场签订劳动合同。2014年12月31日,双方解除劳动合同。在商场工作期间,小田的档案一直在当地托管中心托管,并自行缴纳社会保险费。解除合同后,小田核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商场应负担的基本养老和基本医疗保险费合计为3.3万元,于是要求商场予以返还。商场拒绝返还,双方打起了劳动争议官司。此案经劳动仲裁后,又诉至当地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劳动法》、《社会保险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如果用人单位不履行法定义务,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征缴。小田和商场建立劳动关系后,商场未缴纳社会保险费,小田自行缴纳了社保费,代替商场承担了其作为用人单位应承担的部分义务,小田要求返还应由单位缴纳部分,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
商场不服一审判决,上诉到中级法院。中院认为,用人单位负有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法定义务,商场作为用人单位未缴纳社会保险费,小田以托管方式自行缴纳了应由单位和劳动者共同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现小田要求商场返还应由单位缴纳部分,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小田的请求最终得到了法律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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