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使用帮助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欢迎访问劳动争议调解网,您可以  填写诉求 | 咨询帮忙 
    您的位置:首页  >  劳动新闻列表  >  新闻详细内容

    单位终止劳动合同须支付经济补偿

    0
    发布时间:2023-02-06 11:31
    浏览次数:2008


     孙某2010年1月应聘至济南某电子商务公司,双方签订了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去年底,该公司书面通知孙某,劳动合同期满后不再与其续签。王某办理离职手续时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但被拒绝。王某遂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电子商务公司支付经济补偿1.6万元。

      仲裁委经审理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支付经济补偿: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外,劳动者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这就是说,除非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自己提出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才能不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计算,每满1年支付1个月的工资。最终,仲裁委裁决支持孙某的主张。

    了解更多法律法规,请登录我们的公益维权网站: 劳动争议调解网:http://www.ldzytj.com; 关注:微信公众号:ldzytj  微信小程序:劳动争议网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来自互联网,我们对文中观点保持中立,版权归作者所有,如无意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删除。尊重版权,转载请注明作者及来源!


    【免责声明】“劳动争议调解网”对转载、分享的内容、陈述、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对所包含内容的准确性、可靠性或完善性提供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仅供读者参考,并请承担全部责任。



    维权指南 | 法律说明 | 人才招聘 | 企业风险防控 | 联系方式 | 合作律所 | 关于我们 

    福建议和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主办      劳动争议调解网 承办
    服务热线:0591-83738110   83768110    微信公众平台:ldzytj
    服务地址:福州市仓山区汇创名居2期45幢
    未经ldzytj.com同意,不得转载本网站之所有信息及作品
    ICP备案序号:闽ICP备19023355号-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