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框架内,什么时候生孩子、生与不生完全是个人的事,用人单位似乎管不着也不该管。但是,小莉所在的公司偏偏要管这件事。在小莉入职时,不仅要求她3年内不得怀孕,在她意外怀孕后又以违反约定为由,用降薪、辞退威胁她采取措施。7月22日,经北京市石景山区金顶街司法所介入调解,双方的争议才得以平息。
据了解,小莉在2010年5月到这家外企应聘时,经过层层选拔最终脱颖而出。但人事经理专门告知她:此职位3年内不得怀孕,否则必须自动辞职。小莉对自己能竞得此位感到很欣慰,想想自己还年轻,没有要孩子的打算,就同意了公司的要求并签订了劳动合同。
由于和男友感情稳定,2012年10月小莉步入婚姻殿堂,蜜月旅行甜蜜而幸福,可不久小莉怀孕了,老公非常高兴。小莉以为一年多来,通过自己的努力为公司盈利不少,大小也算是个功臣,可她把怀孕的消息告知公司后,公司立刻以入职时订立的合同为由,要求她主动辞职。
公司还提出,如果不辞职就把小莉调到下属车间工作,并免去其2012年的年终奖金。小莉百般恳求,公司都不退让,执意要求小莉辞职。
小莉很热爱自己的工作,与老公商量做流产手术时老公大怒,婆媳关系也为此闹得很僵。无奈之下,小莉眼中带泪来到北京市石景山区金顶街司法所求助。
司法所工作人员以法为据进行调解。
首先,工作人员肯定小莉有权拒绝公司提出的主动辞职要求。如果小莉不辞职,公司执意将其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免去其年终奖,她可以针对这些违法行为申请劳动仲裁,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同时,向公司阐明法律强制性规定,指出其违法之处。其一,《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在劳动合同中(或者口头约定)限制女职工的结婚、生育。如果有这样的约定,它会因为违犯法律而无效。女职工违反该约定,用人单位也不能将其辞退。
其二,2012年4月28日施行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而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通过有理有据谈判协商,公司终于收回成命,小莉也表示今后会更加努力地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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