拿到2.6万元补偿款,签下“永不追究”的协议后,受伤职工重新申请工伤认定,并被认定为工伤。该认定决定能否被撤销呢?
2012年8月6日下午4时许,高峰(化名)在单位工作时不幸受伤。2012年12月5日,经高峰签字、公司盖章,双方达成了一份协议。协议写明:公司一次性支付高峰受伤期间的补助和误工工资及其他所有补贴合计2.6万元,高峰放弃工伤鉴定,并从此永不追究。
2013年6月8日,高峰向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2014年1月16日,人社局认定高峰为因工受伤。公司认为,已经与高峰签订协议,协议履行后,高峰违反协议约定又申请工伤认定,违背了民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于是诉至法院,请求撤销人社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
法院经审理认为,高峰与公司达成补偿协议系民事法律行为,而工伤系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依法认定,两者不能相互代替,公司亦不能以协议约定排除其所应当承担的法定强制性义务,故高峰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人社局作出工伤认定,并未违反法律规定。但在确定工伤赔偿金数额时,可扣除已协议支付的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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