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本报政策咨询台不断接到一些读者来电咨询:如果用人单位不断要求他们加班,该怎么办?强迫加班合法吗?就以上问题,本报政策咨询台特邀请相关专家、律师回答如下: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31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劳动法》第41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另外,《劳动法》第43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
为保护职工的正当利益,虽然职工的加班时间长短法律有规定,但是,对于一些特殊情况例外。《劳动法》第4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41条规定的限制:(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我国《劳动法》第96条规定,用人单位以暴力手段强迫劳动,公安机关对责任人员处以15日以下拘留、罚款或者警告。《刑法》第244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管理法规,以限制人身自由方法强迫职工劳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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