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82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据此,尚先生在其伤愈出院后,以未与其订立劳动合同为由,要求用人单位向其支付两倍工资。但是,他的请求被仲裁和法院驳回。
事件回放
2012年11月8日,尚先生来到一家建筑公司上班。公司安排他当钢筋工,负责钢筋加工工作。当月14日,因操作设备不当,其右臂负伤,经认定属于8级伤残。受伤后,公司将尚先生送进医院住院治疗。期间,公司按他入职时双方约定的工资标准,为他支付了停工留薪期工资。但是,未与他签订劳动合同。
屈指一算,尚先生从入职到医疗期满整整过了两个月的时间。他以未订立劳动合同为由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向其支付两倍工资,即付给未支付的另一半工资差额。
仲裁过程中,公司认为,尚先生入职不久就负伤住院,公司不仅支付了所有医药费用,还为其支付了正常工资,公司不存在任何可被指责的行为。
法律解读
尚先生刚入职就因发生工伤停止工作,而负工伤前,他尚未到法定的一个月内订立劳动合同的时限,而发生工伤后,尚先生无法向公司提供正常劳动,其能否为公司提供劳动以及可提供何种程度、何种岗位的劳动均无法确定。因此,双方在其医疗期间无法明确各自的劳动权利与义务。
在此情况下,公司无法与尚先生订立劳动合同。但是,依据相关规定,公司也不得与尚先生终止劳动关系。因此,公司无须向尚先生支付未订立劳动合同两倍工资。但尚先生如果在医疗期终结后仍然回到公司工作,则公司应依法在一个月内与其订立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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