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某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案,依法认定原告某厂与谢某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2007年7月,谢某进入某厂从事门卫工作,每月工资1000元,当时某厂并未与谢某签订劳动合同。2012年8月,为了解决谢某儿子的就学问题,某厂曾出具谢某为本厂职工的证明。2013年,某厂帮全厂职工购买人保寿险团体意外伤害商业保险,其中包含谢某在内。
2014年1月8日,谢某在门卫室值班时感到身体不适,经抢救无效死亡。谢某死亡后,某厂与谢某的家属因谢某工伤待遇引发争议。某厂认为其与谢某之间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所以不存在劳动关系,不应支付工伤赔偿金。
法院审理认为,虽然某厂与谢某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通过某厂为谢某开具证明及为谢某购买人保寿险团体意外伤害商业保险,可以认定,谢某是某厂员工,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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