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7月初,张某到某公司工作。公司未依法为张某缴纳社会保险费,还拖欠6个月工资。张某要求公司补发劳动报酬,被公司以最近资金紧张为由拒绝后,遂提出辞职,并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要求公司补发劳动报酬与支付经济补偿。
仲裁委审理后认为,《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用人单位有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或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此为由通知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并有权要求用人单位依法支付经济补偿。本案中,公司既然招用了张某,就应依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向张某及时支付劳动报酬,并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张某以公司存在的违法行为为由提出辞职,是有权获得经济补偿的。
经仲裁委调解,公司与张某办理了辞职手续并支付了张某经济补偿与拖欠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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