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9月份,赵某到某包装公司从事机器操作工工作。公司未与赵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没有为她缴纳社会保险费。赵某要求公司补缴社会保险费遭拒后,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要求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
仲裁委审理后认为,《劳动合同法》第82条第1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双倍工资。劳动合同是确定劳动关系双方权利与义务最全面的证明材料,是维护双方合法权益的最直接保障。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管理过程中,处于主动地位,拥有双方权利义务设定的便利,应理所当然地承担不签订劳动合同的不利后果。赵某到该公司工作,表明其有成为公司职工的合意,在此情形下,公司应与赵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确认双方的权利义务。否则,公司就须承担向赵某支付双倍工资的法律责任。最终,仲裁委裁决:该公司支付赵某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8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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